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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推出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新政

中国矿业报 0评论 2024-07-04

  增储上产提升保障能力 深化改革促高质量发展

  ◎  首席记者 王琼杰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河南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保障矿产资源安全需要,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推出的新举措。

  《通知》要求,河南省按矿种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同级管理。河南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层气、煤、铁、铜、铝土矿等 23 种战略性矿产以及需要调控管理的非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通知》明确,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同类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矿产以及采矿权周边矿产、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内的矿产,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

  《通知》强调,全面落实露天矿山“净矿”出让制度。各地要积极构建“政府统筹、部门协同”的“净矿”出让机制。“净矿”出让的基本要求是矿业权出让范围内没有土地、林地、矿业权等权属争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等相关禁止、限制勘查开采的区域。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用林用草审批手续,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实施“净矿”出让,要在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建设开发进度以及综合利用等相关要求,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通知》进一步完善了矿业权登记管理办法,调整了探矿权期限,取消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事项,简化了部分矿业权申请资料,优化了矿业权登记流程。对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调整为5年,同时,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当扣减勘查许可证载面积的 20%,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不计入扣减基数,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勘查不扣减面积;油气探矿权可以扣减同一盆地的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同等面积,但新出让的油气探矿权5年内不得用于抵扣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应扣减面积。

  《通知》提出,要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对矿产资源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使用的土地,按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实施矿山开采中,直接服务于矿山开采的临时办公用房、临时工棚等临时占用土地不超过4年的,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及采矿时序等因素,对矿山开采中涉及的采掘场(点)等采矿用地,探索采用农用地转用、征收出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方式予以保障。

  《通知》指出,要妥善处置矿业权遗留问题。对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新立(转采)、延续、变更、保留的,矿业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在非自身原因解除后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因非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3次保留期内转为采矿权,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探矿权人应在申请保留登记时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重叠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政策性原因缩减面积的矿业权,如缩减原因已消除,可以依法依规申请扩大矿区范围,恢复原缩减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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