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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顾博:优化法规政策切实提升致残人员生活指数

中国矿业报 评论 2025-03-13

  ◎  本报记者 张继勇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因工、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的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好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羊东矿机电区副区长顾博建议修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来提升企业在招录、聘用残疾职工的积极性,保障因工致残、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好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他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虽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我国残疾人就业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此 《办法》,对企业内部因工致残、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残疾职工和企业权益保障不足,没有实现全覆盖,政策之间衔接有待完善。《办法》没有更好地激励企业在保护因工致残、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残疾职工利益中的积极性。

  众所周知,矿工是个特殊工种,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工作中因工致残、因病致残等的幸福生活。因此他建议,需尽早修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来提升企业在招聘录用有一定工作能力的致残职工的积极性,保障因工致残、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提升他们的幸福生活指数。

  具体措施如下:

  一要将已取得残疾证的1-4级工伤职工纳入残保金年审范围。使已取得残疾证的1-4级伤残职工除与正常职工同等享受企业待遇外,企业还能制定并使此类职工享受在护理费、专项补贴、工会金秋助学和优先安排子女就业等企业内部照顾政策。

  二要将长病长休残疾职工,病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纳入残保金年审范围。对于长病长休职工,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开支是有政策依据的。企业在职工长病长休时,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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