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推出九十条措施强化矿山安全生产
◎ 本报记者 刘晓慧
山西省委、省政府近日联合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明确提出7项、24类、90条硬措施,旨在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措施中明确提出要严格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准入,加强源头管控。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保持总量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尾矿库“头顶库”和没有矿山的独立选矿厂。黄河流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尾矿库。健全有关部门参加的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联合核查机制,推动净矿出让。2025年底,现有金属非金属矿山不能达到最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的,一律不再延期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新建建筑石料矿山,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
针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措施中提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分级负责。同时,严格矿山地质勘探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凡是发现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依法吊销其施工资质证书和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加强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和核定工作。
措施还针对推进矿山转型升级提出系列要求,包括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实施非煤矿山整合重组。
在矿山升级改造方面,措施提出,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灾害严重矿山智能化建设,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2024年底前,120万吨/年及以上和灾害严重生产煤矿智能化改造全部开工,累计建成200座智能化煤矿;2025年底前,其他各类煤矿智能化改造全部开工,大型和灾害严重煤矿及其他具备条件的生产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2027年底前,全省各类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2024年底前,建成10座智能化非煤矿山;2026年底前,单班入井30人及以上、设计采深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和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露天矿山等高风险非煤矿山智能化建设全部开工,累计建成30座智能化非煤矿山;2028年底前,高风险非煤矿山实现采掘工作面、供配电系统、通风排水系统、运输系统、监测预警系统、网络通信系统智能化,其他具备基础条件的非煤矿山智能化建设全部开工;2030年底前,全省具备基础条件的非煤矿山基本实现智能化。地下矿山应当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等系统,2024年6月底前必须全面完成改造建设工作。煤矿企业加快推进“无监控不作业”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煤仓清理机器人等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从源头上消除煤仓堵库事故隐患。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论证,鼓励已建地下矿山采用充填采矿法。尾矿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监测预警系统联网。
在科技创新方面,山西省围绕人工智能大模型、特种机器人研发应用等前沿技术展开研究和攻关。同时,还将加大对矿山重大灾害预防与治理研究的投入力度,推动查明各类灾害的致灾因素并组织精准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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