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 本报记者 刘晓慧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绿色矿业、绿色矿山建设先后被写入国家“十三五”“十四五”规划纲要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绿色矿山建设已成为矿业领域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成为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矿业绿色低碳发展,自然资源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印发《通知》,切实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平,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通知》明确,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此前对绿色矿山的定位为少数优秀矿山,起示范引领作用。新发展阶段对绿色矿山建设提出了新要求。《通知》将绿色矿山建设定位转为全面推进,要求各地立足矿业发展实际,通过合同管理,分类施策,有序全面推进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创建。
《通知》强调,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具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估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长期稳定开展评估工作。明确了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对第三方评估机构人员组成、工作要求、工作流程细化了规定,并明确了评估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通知》明确,强化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制定《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推动绿色矿山名录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将符合标准条件的矿山企业纳入省级或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及时按程序移出,并对移出名录的多种情形进行了明确。
《通知》修订完善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将2020年发布试行的100项1000分的评价指标,精简至49项100分,突出重点指标,切实提高指标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将评价指标设置为约束性指标和提升性指标,约束性指标为底线要求。同时计划组织研究制定露天开采矿山、地热矿泉水等绿色矿山行业标准,进一步健全标准体系。
《通知》强调,将进一步强化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监督考核。对已有绿色矿山,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实地核查。对尚未开展创建的矿山,加大指导督导力度,督促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到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此外,《通知》鼓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改造,采用信息化技术,推动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出绿色矿山激励支持政策方向,要求各地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新支持政策。明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职责,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推进分工协作,共同加强绿色矿山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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