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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公布

中国矿业报/吴启华 0评论 2020-07-12

本报讯 (记者 吴启华)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等7个方面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加以明确。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方案提出,将全国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国性、跨区域、海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等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将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地方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地方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地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等事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方案明确,将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等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将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等事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将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将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法律授权省级、市(地)级或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方案提出,将全国性、跨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等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地方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地方落实的任务,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将全国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国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等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将受全国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地方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地方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受地方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方案明确,将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的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等),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分类确定为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方案提出,将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深远海和极地生态预警监测,全国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自然资源领域国际合作和履约等,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等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地方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方案明确,将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等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等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方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方案提出,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全国性及重点区域的战略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将对地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自然资源部直接管辖和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将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中央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中央与地方划分原则执行;财政支持政策原则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并适当考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殊因素。

方案还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投入保障、推进省以下改革等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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