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公布
◎ 本报记者 吴启华
自然资源部近日公布《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办法》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分为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3个专业类别。
根据《办法》,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了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的4个条件以及应当具备的人员和业绩条件。
《办法》提出,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6个方面的申请材料。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
《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重点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真实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对未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等违法行为,《办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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