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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

中国矿业报 0评论 2024-04-18

  坚持“五化”管理

  ◎  特约撰稿人 彭小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坚持系统化治理、标准化治理、智能化治理、集团化治理、法治化治理,以高水平矿山安全保障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严格矿山和尾矿库准入,新建和改扩建后煤矿产能不得低于30万吨/年,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各地应严格实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参与新建非煤矿山联合选址制度,新设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除符合规定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严禁新建“头顶库”和“头顶库”加高扩容,全省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推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强化矿长履职情况动态管理;切实加强全员教育培训与考核,“五职”矿长每年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完善“两堂一舍”等硬件设施,定期对取得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的在用设备设施开展安全检查;涉矿中央驻湘、省属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配齐“五职”矿长和相关专业专职技术人员,灾害严重的矿山应按要求配备灾害治理专职领导人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

  推动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督促企业按期实现固定岗位无人值守,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改造、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改造;灾害严重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以及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者高值超限涉险事故的煤矿,必须率先进行智能化改造,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

  同时,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矿山企业,重点推动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以及位于矿产资源聚集区、已纳入矿产资源整合规划矿山企业整合重组;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停工停产矿山和废弃矿山安全管控,强化矿山监督执法,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和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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